原告:方某某,女,漢族,住湖北省京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杰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鄧姣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啟波,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某與被告湖北杰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伍清平、被告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啟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杰某公司向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2.由杰某公司承擔本次訴訟費用。訴訟中,方某某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杰某公司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事實和理由:杰某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于2006年6月26日向黃正清借款30萬元,并出具收據(jù)一份。黃正清于2010年逝世,其子女自愿將其繼承的該債權部分全部轉移給黃正清的配偶,即方某某。后方某某多次催要,杰某公司置之不理。為此,方某某具狀起訴。開庭前,方某某與杰某公司進行協(xié)商,杰某公司否認借貸關系,故方某某要求以不當?shù)美颠€。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是案涉30萬元的性質。方某某認為該30萬元應為借款,但因杰某公司否認雙方的借貸關系,故變更為不當?shù)美⑾虮驹禾峤皇論?jù)、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夫妻關系證明、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火化證明予以證明。杰某公司則認為該30萬元應為股金,且通過其子黃××向黃正清支付紅利,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認為,自然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杰某公司在出具該30萬元收條時早已登記注冊,同時杰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收取該30萬元時曾作出過有關增資的公司決議等情形,故黃正清不可能原始取得杰某公司的股東資格。自然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股東資格主要表現(xiàn)為該自然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發(fā)生的轉讓、繼承股權等情形。黃正清作為杰某公司股東以外的自然人如要取得股東資格,則必須通過購買轉讓股權的方式,黃正清應當將購買轉讓股權的轉讓款直接支付給轉讓該股權的股東,而非支付給杰某公司?,F(xiàn)黃正清未經(jīng)工商登記為股東或者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亦未見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書面合同,杰某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對該30萬元系股金的事實不予認可。
另查明,2015年1月19日,杰某公司的公司名稱由京山縣杰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湖北杰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杰某公司取得黃正清的30萬元沒有法律根據(jù)或者合同依據(jù),應當屬于不當利益。杰某公司雖抗辯向黃正清分過紅,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黃正清造成了損失,其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方某某作為黃正清的配偶,在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就黃正清的該債權均放棄各自繼承權的情況下,方某某取得了該債權的全部繼承權,杰某公司應當將30萬元返還給方某某。本案中,方某某原先一直認為并主張其與杰某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方某某之所以變更訴訟請求在于杰某公司否認民間借貸,方某某又無法提供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證據(jù)。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方某某于庭審前才知道其財產(chǎn)權受侵害,故本案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本院對方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湖北杰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方某某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利益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湖北杰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丹
書記員: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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