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無錫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胡埭工業(yè)園紫荊路15號。
法定代表人:金學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河北錦禾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縣龍岡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澤,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申請人無錫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名下195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凍結其相應價值的財產、財產權益。申請人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河北錦禾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95萬元或查封、凍結其相應價值的財產、財產權益(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的查封、扣押期限為兩年,不動產查封、其他財產權益的凍結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無錫歐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陳麗
書記員: 鄭領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