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姚記全(山東隆誠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劉建銘(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為山東省莒縣桑園鎮(zhèn)大長遠村。
法定代表人單仕蕓,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記全,山東省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建銘,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高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軍海獨任審判,于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55279元,并提交了系列證據,但這些證據均不是被告欠貨款的直接證據,相關間接證據沒有形成鏈接,不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貨物。原告主張將貨物交給臨沂金正特快聯(lián)運物流公司發(fā)運給了被告,但出具的證明是臨沂市金正貨物托運部,原告之訴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2元,減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55279元,并提交了系列證據,但這些證據均不是被告欠貨款的直接證據,相關間接證據沒有形成鏈接,不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貨物。原告主張將貨物交給臨沂金正特快聯(lián)運物流公司發(fā)運給了被告,但出具的證明是臨沂市金正貨物托運部,原告之訴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2元,減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日照市立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軍海
書記員: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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