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泰谷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太田賢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群,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家,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F(xiàn)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9元,由原告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郭??巍
書記員: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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