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向坤
高麗麗(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
蔡勇
原告:時向坤,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個體運輸戶,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麗麗,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開平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存章,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勇,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時向坤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永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時向坤委托代理人高麗麗、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時向坤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87280元、鑒定費4364元,共計91644元。故原告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附不計免賠率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時向坤91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時向坤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87280元、鑒定費4364元,共計91644元。故原告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附不計免賠率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時向坤91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擔負。
審判長:張永旺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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