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春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志市。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志市。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志市。
原告時春國、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春國、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時春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二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7400元(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止),嗣后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時春國、王某某變更訴訟請求:放棄2018年11月24日欠據中欠款利息。
事實和理由:時春國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自2018年1月26日開始,張某某、劉金慧陸續(xù)以案外人牛金玉為名分四次從二原告處借款。2018年1月26日借款3萬元,2018年2月5日借款3萬元,2018年4月14日借款1萬元,2018年11月24日借款3萬元,均約定月利率1%,未約定還款期限。2018年12月1日開始,二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未果,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張某某辯稱,我確實欠時春國、王某某家錢,因為欠條太多,記不清具體欠款數額,該案借款我是為牛金玉提供的擔保。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因張某某未出庭,本院對時春國、王某某舉示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如下并在卷佐證。1、時春國、王某某舉示的2018年1月26日欠據、2018年2月5日欠據、2018年4月14日欠據,均載明了欠款數額、月利率,張某某在保人處簽名,因張某某承認欠款事實,本院對上述欠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予以采信;2、時春國、王某某舉示的2018年11月24日欠據,載明欠款數額,張某某在保人處簽名捺印,因張某某承認欠款事實,本院對該欠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
1、2018年1月26日,張某某以牛金玉為名向時春國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1%,由張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日期。
2、2018年2月5日,張某某以牛金玉為名向時春國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1%,由張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日期。
3、2018年4月14日,張某某以牛金玉為名向王某某借款1萬元,約定月利率1%,由張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日期。
4、2018年11月24日,張某某以牛金玉為名向時春國借款3萬元,由張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日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11月24日,張某某分4次以案外人牛金玉為名向時春國、王某某借款共計10萬元,前三筆借款均約定月利率1%,2018年11月24日借款月利率約定不明,張某某均在欠據中保人處簽名,原、被告間的保證合同成立,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春國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對于上述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因此時春國、王某某是本案適格主體。原、被告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張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四份欠據均未寫明還款時間,時春國、王某某有權在合理期限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張某某主張權利,時春國、王某某要求擔保人張某某償還欠款本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時春國、王某某2018年1月26日欠據欠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款,利息以3萬元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為計算標準,自2018年1月2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時春國、王某某2018年2月5日欠據欠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款,利息以3萬元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為計算標準,自2018年2月5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時春國、王某某2018年4月14日欠據欠款本金1萬元及利息款,利息以1萬元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為計算標準,自2018年4月14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時春國、王某某2018年11月24日欠據欠款本金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8元,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曉宏
審判員 朱文才
人民陪審員 李海玉
書記員: 趙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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