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王寶麗
時英軍
賈國昌(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
張青堯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寶麗,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時英軍。
委托代理人:賈國昌,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青堯,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邢臺公司)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15)趙民二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沒有事實依據(jù);營養(yǎng)費、誤工費以及護理費認定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爭議的焦點
被上訴人主張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是否有事實依據(jù);對被上訴人主張的營養(yǎng)費、誤工費及護理費是否應予支持。
二審查明的事實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2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2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李坤華
審判員:劉瑞英
書記員: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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