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潘風彬(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
郭風杰
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
董國強(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許明軍,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潘風彬,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風杰(郭鳳杰),司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獲嘉縣。
法定代表人吳照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獲嘉縣。
負責人甄波,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國強,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昆侖汽車運輸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昆侖汽車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風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郭風杰,被上訴人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華奧汽車銷售公司),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以下簡稱為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事故事實、成因清楚,交通事故責任明確。郭風杰駕駛的、登記車主為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豫G×××××、GF068掛半掛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在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對昆侖汽車運輸公司的損失首先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之外的損失,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要求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豫G×××××、GF068掛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華奧汽車銷售公司,郭風杰駕駛豫G×××××、GF068掛半掛車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郭風杰為具體侵權人,事實清楚。對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的關系,在一審庭審時,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稱,豫G×××××、GF068掛半掛車實際車主為郭風杰,該車為郭風杰從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對此其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二審庭審前,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交車輛買賣分期付款協(xié)議(二手車)復印件一份。對此復印件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質證稱,由于協(xié)議書是復印件,無法與原件相對比,其不認可該復印件。根據(jù)本案一、二審證據(jù)認定,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之間是車輛買賣關系證據(jù)不足,依據(jù)豫G×××××、GF068掛半掛車的行駛證,其二者之間系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應為掛靠與被掛靠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依照此規(guī)定,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請求對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之外的損失,判令郭風杰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華奧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予支持。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履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賠償依據(jù)的是保險合同。豫G×××××、GF068掛半掛車在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投保時,對商業(yè)第三者險中的免責條款,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第三者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合法有效,第三者保險合同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依據(jù)第三者保險合同,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要求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對車輛損失、貨物損失、施救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賠償認證費、鑒證費、排污費、停運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在豫G61508號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550.5元;
二、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在豫G615O8、GF068掛半掛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33516元;
三、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郭風杰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35974元;
四、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五、撤銷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郭風杰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3597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給付事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7285元,由上訴人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643元,由郭風杰和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64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事故事實、成因清楚,交通事故責任明確。郭風杰駕駛的、登記車主為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豫G×××××、GF068掛半掛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在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對昆侖汽車運輸公司的損失首先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之外的損失,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要求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豫G×××××、GF068掛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華奧汽車銷售公司,郭風杰駕駛豫G×××××、GF068掛半掛車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郭風杰為具體侵權人,事實清楚。對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的關系,在一審庭審時,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稱,豫G×××××、GF068掛半掛車實際車主為郭風杰,該車為郭風杰從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對此其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二審庭審前,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交車輛買賣分期付款協(xié)議(二手車)復印件一份。對此復印件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質證稱,由于協(xié)議書是復印件,無法與原件相對比,其不認可該復印件。根據(jù)本案一、二審證據(jù)認定,郭風杰與華奧汽車銷售公司之間是車輛買賣關系證據(jù)不足,依據(jù)豫G×××××、GF068掛半掛車的行駛證,其二者之間系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應為掛靠與被掛靠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依照此規(guī)定,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請求對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之外的損失,判令郭風杰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華奧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予支持。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履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賠償依據(jù)的是保險合同。豫G×××××、GF068掛半掛車在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投保時,對商業(yè)第三者險中的免責條款,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第三者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合法有效,第三者保險合同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依據(jù)第三者保險合同,昆侖汽車運輸公司要求人保財險獲嘉支公司對車輛損失、貨物損失、施救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賠償認證費、鑒證費、排污費、停運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在豫G61508號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550.5元;
二、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嘉支公司在豫G615O8、GF068掛半掛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33516元;
三、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郭風杰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35974元;
四、維持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五、撤銷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郭風杰賠償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3597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給付事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7285元,由上訴人六安市昆侖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643元,由郭風杰和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新鄉(xiāng)華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642元。
審判長:趙小雙
審判員:尚好勇
審判員:楊擁軍
書記員:楊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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