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榮某動力傳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銘新,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金華,江蘇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鄒效順,江蘇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建國,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璐璐,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昆山榮某動力傳動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山榮某動力傳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吳金華、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璐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昆山榮某動力傳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攬費847157.97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損失3953元;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存在業(yè)務往來,雙方約定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維修各種聯(lián)軸器、接軸、軸套及相關配套設備,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攬報酬。截止2015年11月,被告尚有847157.97元承攬報酬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真實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加工承攬工作,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故被告應支付拖欠原告昆山榮某動力傳動有限公司承攬費20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損失,合同中未約定,應自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時起即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到給付之日止,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給付拖欠原告的加工承攬費用203000元(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
二、被告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2日起至給付之日止,對拖欠原告的加工承攬費用203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311元,由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小林 代理審判員 陸賽賽 代理審判員 王小飛
書記員:張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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