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
劉建民(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
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
王志文
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金匯鎮(zhèn)工業(yè)大道518號。
法定代表人:尤良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原河北鋼鐵集團松汀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汀公司),住所地遷安市木廠口鎮(zhèn)西北。
法定代表人:孫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志文,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建民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欠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029449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及時給付。關(guān)于原告主張質(zhì)保金183059元,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02944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13元,由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28元,由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負擔128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欠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029449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及時給付。關(guān)于原告主張質(zhì)保金183059元,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02944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13元,由原告明某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28元,由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負擔12885元。
審判長:徐俊榮
審判員:柴伶
審判員:周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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