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十元
倪鋒(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
余長江
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
胡友波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易十元。
委托代理人倪鋒,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余長江。
被告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
負責人肖禮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友波,該公司職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詹敦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易十元訴被告余長江、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同元、王遂平、人民陪審員李祝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十元的委托代理人倪鋒、被告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友波、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余長江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①、②、③、⑤、⑥、⑦、⑧均無異議,對上述沒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④,被告光大公司沒有異議,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傷殘等級評定過高,并要求申請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被告余長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原告易十元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證據(jù)在卷佐證。且被告余長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易十元無責任。故其應(yīng)對原告易十元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余長江是在被告光大公司工作過程中造成原告的損失,故原告的損失依法由被告光大公司承擔。又因被告光大公司已就肇事車輛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易十元的損失應(yīng)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誤工費及護理費按其工資標準計算,因原告沒有固定的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收入情況,故其誤工費及護理費均應(yīng)按照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但實際確有發(fā)生,故本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認為1000元較為適宜。營養(yǎng)費應(yīng)根據(jù)其住院的天數(shù)予以確定。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認為2000元較為適宜。綜上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易十元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2235.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天×50元/天=2450元;護理費90天×62.5元/天=5625;誤工費150天×62.5元/天=9375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7852元/年×20年×10﹪=15704元;后期治療費9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財產(chǎn)損失450元;營養(yǎng)費49天×30元/天=1470元。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易十元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81309.74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賠償79309.74元;被告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賠償2000元。
三、駁回原告易十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原告易十元承擔500元,由被告余長江承擔1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250元,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逾期不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余長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原告易十元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證據(jù)在卷佐證。且被告余長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易十元無責任。故其應(yīng)對原告易十元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余長江是在被告光大公司工作過程中造成原告的損失,故原告的損失依法由被告光大公司承擔。又因被告光大公司已就肇事車輛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易十元的損失應(yīng)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誤工費及護理費按其工資標準計算,因原告沒有固定的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收入情況,故其誤工費及護理費均應(yīng)按照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但實際確有發(fā)生,故本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認為1000元較為適宜。營養(yǎng)費應(yīng)根據(jù)其住院的天數(shù)予以確定。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認為2000元較為適宜。綜上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易十元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2235.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天×50元/天=2450元;護理費90天×62.5元/天=5625;誤工費150天×62.5元/天=9375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7852元/年×20年×10﹪=15704元;后期治療費9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財產(chǎn)損失450元;營養(yǎng)費49天×30元/天=1470元。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易十元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81309.74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賠償79309.74元;被告黃岡市光大客運有限公司團風分公司賠償2000元。
三、駁回原告易十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原告易十元承擔500元,由被告余長江承擔1750元。
審判長:楊同元
審判員:王遂平
審判員:李祝明
書記員:彭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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