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
戢春輝(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
萬婷(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武漢陽邏華港裝卸有限公司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王亞平
原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焊工。
委托代理人戢春輝、萬婷,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司機。
被告武漢陽邏華港裝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身份情況同上。(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負責人姚福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亞平,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武漢陽邏華港裝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港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新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葉章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萬婷、被告劉某某、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亞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并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3年度)》的標準,原告易某某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用部分(1)醫(yī)療費共計114,103.74元(其中包含原告自行負擔醫(yī)療費3,397.1元,被告劉某某墊付的110,706.64元);(2)后續(xù)醫(yī)療費36,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7天=255元;(4)營養(yǎng)費1,800元因原告?zhèn)麆荼容^重,且協和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中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800元營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小計152,158.74元。2、殘疾賠償金部分(1)傷殘賠償金原告易某某戶口性質雖為農業(yè)戶口,但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在城鎮(zhèn)工作且居住滿一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計算式為20,840元/年×20年×10%=41,680元;(2)誤工費計算為32,131元/年÷365天×270日=23,768.1元;(3)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本院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年平均收入23,624元/年,一人護理120天,計算為23,624元/年÷365天×120天=7,766.8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原告之父易漢祥的撫養(yǎng)費,按農村居民計算楊菊榮的撫養(yǎng)費,合法有據,且被告沒異議,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為14,496×8×10%÷3+5,723×14×10%÷3=6,536.6元;(5)交通費2,500元(含被告劉某某已墊付的);(6)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易某某的傷殘構成Ⅹ(十)級傷殘,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過高,本院酌定為2,000元,以上小計84,251.5元。3、鑒定費1,000元。以上共計237,410.2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惫时桓尕敱P轮拗Ч緫斣跈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具體為:醫(yī)療費部分10,000元、殘疾賠償金部分84,251.5元,共計94,251.5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北景钢?,被告劉某某為該車在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易某某向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主張其應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九條 ?約定:“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因被告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按照20%免賠率計算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在其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的保險賠償金為(152,158.74元-10,000元)×(1-20%)=113,726.99元。其余(152,158.74元-10,000元)×20%=28,431.7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因被告劉某某已經墊付了126,796元,向原告易某某多給付了賠償款126,796元-28,431.75元=98,364.25元,此款由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直接向被告劉某某給付。故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應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15,362.74元(計算式為113,726.99元-98,364.25元=15,362.74元),向被告劉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8,364.2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4,251.5元,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15,362.74元,共計109,614.2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被告劉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8,364.25元;
以上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1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某負擔。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4,861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并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3年度)》的標準,原告易某某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用部分(1)醫(yī)療費共計114,103.74元(其中包含原告自行負擔醫(yī)療費3,397.1元,被告劉某某墊付的110,706.64元);(2)后續(xù)醫(yī)療費36,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7天=255元;(4)營養(yǎng)費1,800元因原告?zhèn)麆荼容^重,且協和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中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800元營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小計152,158.74元。2、殘疾賠償金部分(1)傷殘賠償金原告易某某戶口性質雖為農業(yè)戶口,但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在城鎮(zhèn)工作且居住滿一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計算式為20,840元/年×20年×10%=41,680元;(2)誤工費計算為32,131元/年÷365天×270日=23,768.1元;(3)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本院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年平均收入23,624元/年,一人護理120天,計算為23,624元/年÷365天×120天=7,766.8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原告之父易漢祥的撫養(yǎng)費,按農村居民計算楊菊榮的撫養(yǎng)費,合法有據,且被告沒異議,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為14,496×8×10%÷3+5,723×14×10%÷3=6,536.6元;(5)交通費2,500元(含被告劉某某已墊付的);(6)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易某某的傷殘構成Ⅹ(十)級傷殘,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過高,本院酌定為2,000元,以上小計84,251.5元。3、鑒定費1,000元。以上共計237,410.2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具體為:醫(yī)療費部分10,000元、殘疾賠償金部分84,251.5元,共計94,251.5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劉某某為該車在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易某某向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主張其應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九條 ?約定:“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因被告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按照20%免賠率計算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在其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的保險賠償金為(152,158.74元-10,000元)×(1-20%)=113,726.99元。其余(152,158.74元-10,000元)×20%=28,431.7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因被告劉某某已經墊付了126,796元,向原告易某某多給付了賠償款126,796元-28,431.75元=98,364.25元,此款由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直接向被告劉某某給付。故被告財保新洲支公司應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15,362.74元(計算式為113,726.99元-98,364.25元=15,362.74元),向被告劉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8,364.2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4,251.5元,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易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15,362.74元,共計109,614.2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被告劉某某給付保險賠償金98,364.25元;
以上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1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某負擔。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葉章明
書記員: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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