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晉城市興方管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澤州縣南本鎮(zhèn)段匠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奎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鶴,湖北揚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
被告(反訴原告):肖某某(余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住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
上列被告(反訴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振芳、李君,湖北人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晉城市興方管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余某某、肖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反訴被告)晉城市興方管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余某某、肖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晉城市興方管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余某某、肖某某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反訴被告)晉城市興方管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余某某、肖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2855元,減半收取計6427.5元,由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反訴費6560元,由被告余某某、肖某某負擔。
審判長 嚴月華
人民陪審員 楊莉
人民陪審員 鄒進方
書記員: 陳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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