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倩,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被告:晏廣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原告晏某某與被告晏廣義、王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晏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晏廣義、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63000元并自2018年9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2、保全費1395元,保全擔保費875元由被告負擔;3、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4年2月28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50000元整??鄢桓鏋樵鎵|付的車款,被告尚欠原告163000元。被告晏廣義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上述款項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無奈之下原告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晏廣義、王某某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2月2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晏某某借款人民幣250000元,原告晏某某用配偶張紅霞賬戶向被告王某某賬戶以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同日,被告王某某為原告晏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落款處為被告王某某簽字。后雙方約定扣除被告為原告墊付的車款并在欠條上進行了加注,扣除車款后尚欠163000元。被告晏廣義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上述款項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借條、電匯憑證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經本院庭審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晏廣義、王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審理、判決。本案原告晏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達成民間借貸真實意思表示合意,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交付了款項,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出具了借條,雙方借款合同真實有效,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經原告多次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還款責任。關于利息部分,因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利息,亦未約定給付日期,本院酌情判處自立案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關于二被告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只有在認定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被告晏廣義才應承擔還款責任??v觀本案,無證據(jù)表明被告晏廣義事先知道該筆借款的存在及用途,被告晏廣義也未在借條上簽字,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筆借款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該筆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晏廣義承擔還款責任據(jù)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晏某某借款人民幣163000元,并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晏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0元、保全費1395元、保全擔保費8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立國
人民陪審員 李向陽
人民陪審員 趙維紅
書記員: 杜小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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