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
夏磊(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
程某
原告晏某。
委托代理人夏磊,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晏某與被告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晏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晏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晏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10元(已減半收取)、財產(chǎn)保全費3370元,由原告晏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晏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晏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10元(已減半收?。?、財產(chǎn)保全費3370元,由原告晏某負擔。
審判長:胡又林
書記員: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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