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
張某某
XXX
崔寒梅(黑龍江合昌律師事務所)
原告:曲某,男。
被告:張某某,男。
被告:XXX,身份證號碼239004197810531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錦市興隆崗鎮(zhèn)東勝村。
委托代理人:崔寒梅,黑龍江省合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曲某,被告張某某、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寒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剩余借款本金17萬及到還清本金期間的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1年4月14日,被告XXX和李金貴由張某某做擔保聯(lián)系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1.5%,還款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止。
但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XXX、李金貴及擔保人張某某索要此款,但都以各種理由推拖,無奈原告和被告XXX、張某某在2014年1月22日重新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由張某某擔保,還款協(xié)議商定:被告XXX2015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還6萬元及利息。
協(xié)議簽訂完,被告XXX并未完全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只是在2015年1月1日付了5萬元,2016年1月1日付了5萬元,2017年1月1日付了3萬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所以原告只能起訴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XX辨稱,從2015年到2017年的三次還款共計130000元全部是本金。
被告張某某答辯意見與XXX意見一致。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借據(jù)一份。
意在證明2011年4月14日被告XXX與借款人李金貴通過張某某在原告處借款200000元,擔保人為張某某,約定利率1.5%,2011年12月31日一次性還清本金及利息。
證據(jù)二、借據(jù)一份。
意在證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未將證據(jù)一中的欠款還清,所以在2014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XXX、張某某協(xié)商,重新制定還款計劃,約定將2011年至2013年的利息免去,欠款本金200000元分三年還清,即從2015年1月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率為1.5%,欠據(jù)協(xié)議人為被告XXX,擔保人為被告張某某。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張某某,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均表示無異議,XXX提出當時實際借款人是李金貴。
被告張某某,被告XXX對證據(jù)二中的簽字表示無異議;提出此協(xié)議只是一部分,證據(jù)并不完全。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XXX、張某某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
被XXX、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收條兩份。
意在證明2016年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還款50000元,2016年12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還款30000元(另一收條丟失),已經(jīng)償還原告本金130000元。
因雙方有約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償還7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沒有約定,但本金有約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還的錢就應該是本金。
計算方式應當是2015年1月1日償還本金50000元,尚欠原告利息36000元,2016年1月21日償還50000元,欠2015年利息27000元,2016年12月10日償還本金30000元,欠原告2016年利息12300元,共計剩余本金70000元,利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以7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收到被告130000元還款無異議,認為三次還款都是先還利息,剩下的還本金。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收到被告130000元還款均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據(jù)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2011年4月14日,被告XXX和李金貴由張某某擔保在原告曲某處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還款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止。
到還款日期后,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
原告曲某免去了2011年至2013年的利息,與被告XXX、張某某在2014年1月22日重新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告XXX2015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還6萬元及利息,并仍由張某某擔保。
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XXX并未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只是在2015年1月1日還款5萬元,2016年1月21日還款5萬元,2016年12月10日還款3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曲某與被告XXX、張某某在2014年1月22日重新達成還款協(xié)議時,就表明了原被告雙方新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雙方都應當按協(xié)議執(zhí)行。
被告XXX在2015年1月1日應還7萬元及利息,而被告XXX在2015年1月1日只償還了原告5萬元,未履行雙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應視為雙方的協(xié)議已被解除,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原告給被告XXX出具的收條,也只表明收到XXX還款,未標明收到的是欠款本金還是欠款利息,即沒有約定清償?shù)氖乔房畋窘疬€是欠款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本案中,被告XXX分三次給付原告130000元,均應視為先還利息,后償還本金,即:2015年1月1日,被告償還50000元,其中36000元是利息,14000元是本金,剩余本金186000元;2016年1月21日,償還50000元,其中35340元是利息,14660元償還的是本金,剩余本金171340元;2016年12月10日償還30000元,其中利息是29984.5元,本金15.5元,至2017年1月1日,被告XXX欠原告本金已超過170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XXX償還本金170000元,利息以17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算,其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對被告XXX提出的其償還的130000都是本金的辯論意見不予支持。
原、被告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曲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各付之日止。
)
二、被告張某某負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XXX、張某某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
被XXX、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收條兩份。
意在證明2016年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還款50000元,2016年12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還款30000元(另一收條丟失),已經(jīng)償還原告本金130000元。
因雙方有約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償還7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沒有約定,但本金有約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還的錢就應該是本金。
計算方式應當是2015年1月1日償還本金50000元,尚欠原告利息36000元,2016年1月21日償還50000元,欠2015年利息27000元,2016年12月10日償還本金30000元,欠原告2016年利息12300元,共計剩余本金70000元,利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以7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收到被告130000元還款無異議,認為三次還款都是先還利息,剩下的還本金。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收到被告130000元還款均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據(jù)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2011年4月14日,被告XXX和李金貴由張某某擔保在原告曲某處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還款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止。
到還款日期后,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
原告曲某免去了2011年至2013年的利息,與被告XXX、張某某在2014年1月22日重新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告XXX2015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還7萬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還6萬元及利息,并仍由張某某擔保。
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XXX并未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只是在2015年1月1日還款5萬元,2016年1月21日還款5萬元,2016年12月10日還款3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曲某與被告XXX、張某某在2014年1月22日重新達成還款協(xié)議時,就表明了原被告雙方新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雙方都應當按協(xié)議執(zhí)行。
被告XXX在2015年1月1日應還7萬元及利息,而被告XXX在2015年1月1日只償還了原告5萬元,未履行雙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應視為雙方的協(xié)議已被解除,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原告給被告XXX出具的收條,也只表明收到XXX還款,未標明收到的是欠款本金還是欠款利息,即沒有約定清償?shù)氖乔房畋窘疬€是欠款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本案中,被告XXX分三次給付原告130000元,均應視為先還利息,后償還本金,即:2015年1月1日,被告償還50000元,其中36000元是利息,14000元是本金,剩余本金186000元;2016年1月21日,償還50000元,其中35340元是利息,14660元償還的是本金,剩余本金171340元;2016年12月10日償還30000元,其中利息是29984.5元,本金15.5元,至2017年1月1日,被告XXX欠原告本金已超過170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XXX償還本金170000元,利息以17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算,其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對被告XXX提出的其償還的130000都是本金的辯論意見不予支持。
原、被告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曲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各付之日止。
)
二、被告張某某負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肖鐵良
書記員:吳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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