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華某棉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住所地曲某某高新技術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華國,系合作社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新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某某曲周鎮(zhèn)東關村人,住。
被告:張新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某某曲周鎮(zhèn)前河東村人,住。
原告曲某某華某棉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樊新軍、張新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樊新軍、張新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曲某某華某棉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兩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37萬元及利息92110元(計算至2016年2月10日);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樊新軍因做生意經營短期周轉,需要資金,于2013年12月29日從原告處借款現(xiàn)金40萬元,被告張新建為本次借款提供擔保,保證原告?zhèn)鶛鄬崿F(xiàn)。借款到期后,被告償還了原告本金3萬元及部分利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還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樊新軍因做生意,資金需要周轉,于2013年12月29日從原告處借款40萬元,原、被告雙方于借款當天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利息為月利率4%,被告張新建為本次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被告樊新軍于2014年9月16日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2月10日共償還利息210033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歸還,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現(xiàn)金支付憑證等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樊新軍借款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樊新軍與被告張新建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新建在借款合同擔保人處簽字,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月息利率為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6條之規(guī)定,對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已還款部分應按照月利率3%計息,對還款超過月利率3%的63088.3元,折抵借款本金,截止2015年2月10日,被告樊新軍尚有306911.7元本金未償還,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2016年2月10日利息為73658.8元。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其他部分,事實或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樊新軍、張新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jù)放棄當庭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審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樊新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曲某某華某棉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借款本金306911.7元及利息73658.8元;
二、被告張新建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三、駁回原告曲某某華某棉花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32元,由被告樊新軍、張新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龍淵 代理審判員 李江濱 人民陪審員 李云飛
書記員:曲偉仙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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