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富有,男,住所慶安縣。被告:王某某,男,住所慶安縣。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責人:楊曉光,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恩利,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曲富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176,174.06元,被告保險公司在投保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8時50分許,原告在慶木公路由西往東走,因被告貨車尾部大箱門未鎖,在行駛途中突然打開,將原告刮撞傷。原告受傷后到慶安縣人民醫(yī)院拍片,隨后又到哈醫(yī)大一院手術治療,住院22天,診斷為頸椎外傷,寰椎骨折。花醫(yī)療費67,004.76元。經(jīng)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jù)慶安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醫(yī)療費67,004.76元、誤工費30,600.00元(170.00元×180天)、護理費13,662.90元(151.81元×90天)、營養(yǎng)費9000.00元(100.00元×90天)、伙食補助費4400.00元(100.00元×22天×2人)、二次手術醫(yī)療費7000.00元、傷殘賠償金23,664.00元(11,832.00元×20年×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鑒定費4000.00元、交通費3000.00元、120急救費用2500.00元,合計176,174.06元。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于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過程及認定責任無異議。對原告去哈爾濱的2500.00元車費和3000.00元交通費有異議,如果沒有正式的票據(jù),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應按國家的標準確定,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伙食補助費過高。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于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過程及認定責任無異議。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貨車在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承擔10,000.0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誤工費、護理費應按農(nóng)林牧漁標準確定。交通費應提供正式票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4日8時50分許,王某某駕駛的中型普通貨車沿慶木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至慶安縣慶木公路劉世禮屯西道口處,因貨車大箱門未鎖嚴,行駛途中突然打開,與被超越由西向東的步行人曲富有發(fā)生刮撞,造成曲富有身體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9日,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慶公交認字[2018]第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曲富有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曲富有受傷后,到慶安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醫(yī)療費972.61元。當天又雇車到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診斷為頸椎外傷,寰椎骨折,好轉出院,花醫(yī)療費66,032.15元。原告到慶安天一大藥房購藥花藥費198.10元。2018年1月31日慶安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了慶醫(yī)[2018]臨司鑒定第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曲富有的損傷屬輕傷二級;2、椎體骨折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3、誤工期評定為180日;4、護理期評定為90日;5、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6、后期醫(yī)療費用評定為人民幣6000.00元-7000.00元或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ㄨb定費4000.00元。另查明,曲富有母親李萬琴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萬琴生育五名子女。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貨車在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肇事期間在保險期內(nèi)。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曲富有提供的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住院病案、診斷書、醫(yī)藥費收據(jù)、出院病人費用分組明細、藥店藥費收據(jù)和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肇事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安縣支公司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單在卷予以證實。
原告曲富有訴被告王某某、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富有、被告王某某、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恩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慶公交認字(2018)第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曲富有無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辯稱,原告主張是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予以采信,應合理賠償;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肇事時在保險期內(nèi)。故此,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法部分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曲富有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67,202.86元、誤工費23,940.00元(133.00元×180天)、護理費11,970.00元(133.00元×90天)、伙食補助費2200.00元(100.00元×22天)、營養(yǎng)費9000.00元(100.00元×90天)、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2.40元、后期醫(yī)療費7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傷殘賠償金23,664.00元(11,832.00元×20年×10%)、交通費2000.00元(入院、出院雇車費)、鑒定費4000.00元,以上合計155,919.26元。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78,516.40元(醫(y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3,940.00元、傷殘賠償金23,664.00元、護理費11,970.00元、鑒定費2000.00元、交通費20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其余損失77,402.86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給付。二、駁回原告曲富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12.00元,由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1000.00元,由王某某負擔91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司丙飛
書記員:周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