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杜一波
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
張兆(河北尚言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蓮池區(qū)鳳棲街588號華中炫彩SOHOB座寫字樓第十二層。
主要負責人:王乾,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一波,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陽縣北馬古莊村。
法定代表人:牛德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兆,河北尚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危貨運輸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人壽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一波,被上訴人北方危貨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兆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人壽財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上訴爭議金額149520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沒有通知上訴人參與,而是單方面委托的鑒定,該鑒定程序不合法。
二、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報告價格為149520元,根據(jù)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為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冀F×××××車輛在我公司投保的新車購置價為216000元,而公估報告中的新車購置價為280000元,存在明顯錯誤。
北方危貨運輸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維持。
北方危貨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人壽財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49520元、公估費8900元、施救費21600元,車上人員相關(guān)損失7271.5元,交通費800元,共計187477.4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12日3時21分,張仕勇駕駛北方危貨運輸公司所有的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7W11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山東省東營市辛沙路由東南向西北行駛至東二環(huán)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沿東二環(huán)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的崔俊功駕駛的魯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V5421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相撞,致使張仕勇及乘坐冀F×××××的閆飛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的東公交認字(2015)第005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仕勇負事故主要責任,崔俊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閆飛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仕勇和閆飛被送往東營市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張仕勇被診斷為雙下肢外傷,住院時間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5日,花費醫(yī)療費3107.66元;閆飛被診斷為右下肢外傷,住院時間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5日,花費醫(yī)療費2690元。
張仕勇和閆飛的醫(yī)療費已由北方危貨運輸公司墊付。
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雙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估損金額為149520元。
北方危貨運輸公司支付公估費8900元。
北方危貨運輸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將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7W11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拖至東營市的停車場,支付施救費7600元,后又將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東營市拖至曲陽縣,支付拖車費14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上訴人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
關(guān)于車損鑒定問題,法律并未禁止單方委托鑒定,上訴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曾向被上訴人明確說明發(fā)生事故后如何進行鑒定,故上訴人稱車輛鑒定時沒有通知其參與,鑒定程序不合法的理據(jù)不足,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問題,因被上訴人新車購置價為216000元,而公估公司在公估中依照新車購置價為280000元計算車損,從而擴大了車輛損失,擴大的損失不應轉(zhuǎn)嫁于上訴人,按照相應比例計算,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115344元,超出該損失的部分不應支持,應予以扣減。
上訴人賠償?shù)臄?shù)額應為:車損115344元、公估費8900元、施救費16000元、車上人員醫(yī)療費5797.66元,共計146041.66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壽財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變更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款180217.66元”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款14604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3155元,由被上訴人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9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329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666元,由被上訴人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上訴人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
關(guān)于車損鑒定問題,法律并未禁止單方委托鑒定,上訴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曾向被上訴人明確說明發(fā)生事故后如何進行鑒定,故上訴人稱車輛鑒定時沒有通知其參與,鑒定程序不合法的理據(jù)不足,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問題,因被上訴人新車購置價為216000元,而公估公司在公估中依照新車購置價為280000元計算車損,從而擴大了車輛損失,擴大的損失不應轉(zhuǎn)嫁于上訴人,按照相應比例計算,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115344元,超出該損失的部分不應支持,應予以扣減。
上訴人賠償?shù)臄?shù)額應為:車損115344元、公估費8900元、施救費16000元、車上人員醫(yī)療費5797.66元,共計146041.66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壽財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變更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8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款180217.66元”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款14604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3155元,由被上訴人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9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329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666元,由被上訴人曲陽縣北方危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24元。
審判長:白月
審判員:翟樂光
審判員:臧海月
書記員:邊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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