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新河縣,初中文化。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志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系原告曹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
被告:賈振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馮某某、賈振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志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馮某某、賈振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35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27日,被告王某某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35萬元,承諾2015年11月27日歸還原告,被告馮某某和賈振華系被告王某某的擔保人。同時原告和三被告在新河縣凱瑞賓館簽訂了借條和擔保證明,并從農行新河縣支行給被告王某某轉了此筆借款。
王某某、馮某某、賈振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審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27日,被告王某某因其經營的王琢服裝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曹某某借款35萬元,其中20萬元通過農行新河縣支行轉賬支付,余款用現(xiàn)金支付,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27日。被告馮某某、賈振華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逾期后三被告未能償還原告此筆借款,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擔保證明、轉款憑證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從原告曹某某處借款35萬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馮某某、賈振華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F(xiàn)原告曹某某據(jù)此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訴請與法有據(jù),三被告應予償還。
綜上所述,對原告曹某某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曹某某借款35萬元;
二、被告馮某某、賈振華對償還該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被告王某某、馮某某、賈振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海峰 人民陪審員 梅寶虎 人民陪審員 韓月菊
書記員:趙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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