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人保大廈。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總經理。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5603142A。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曉東,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17765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冀J×××××,冀J×××××號車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青縣順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2017年3月12日1時10分許,張志軍駕駛該車行駛至205國道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高速路口以北處,與蘇兆云駕駛的黑M×××××、黑M×××××號車相撞,致使兩車、貨物及公路損壞。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志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兆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因賠償數(shù)額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車損險牽引車26.7萬元,保險期限是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投保了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實原告車輛的行駛證,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年檢,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時10分許,張志軍駕駛冀J×××××、冀J×××××號車行駛至205國道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qū)大高鎮(zhèn)高速路口以北處,與蘇兆云駕駛的黑M×××××、黑M×××××號車相撞,致使兩車、貨物及公路損壞。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志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兆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原告系事故車冀J×××××、冀J×××××號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青縣順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原告為該事故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主車車輛損失險267000元、掛車車輛損失險9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尚未賠付原告。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事故車車損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該車車損為151655元、鑒定費7700元、施救費16300元、路產損失2000元,共計177655元。原告對該鑒定無異議;被告對鑒定有異議,稱鑒定車損數(shù)額過高,殘值過低,但其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申請鑒定人出庭的書面意見。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連君、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J×××××、冀J×××××號車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及公路損壞,原告方的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該事故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在交強險及車輛損失險各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以本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確定車輛損失,被告雖持有異議,但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人出庭,故本院對該鑒定予以認定。鑒定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依法應予賠付。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177655元(151655+7700+16300+2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曹某某保險理賠款共計17765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54元,減半收取192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慧
書記員: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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