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美華,河北賓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被告肖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肖某某、肖四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美華、被告肖四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欠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按年利率24%計算,其他順延)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當時約定月息2.2分,借款時間為6個月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并由被告肖四平予以擔保,但被告只付息至2017年8月14日,本金未償還。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肖四平辯稱,原告提交的借條上擔保人處的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簽,并且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擔保期限,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肖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14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2.2分,借款期限為6個月(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到期本息全部還清。原告將款項給付被告后,被告肖某某于當天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被告肖某某付息至2017年8月14日,剩余本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肖某某至今均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借條、銀行交易明細、詢問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肖某某欠原告借款的事實有被告肖某某出具的借條及銀行交易明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的利息2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以后利息順延至借款還清之日)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因在庭審過中被告肖四平申請進行筆跡鑒定,經(jīng)本院釋明后,原告不同意對被告肖四平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應當視為原告對被告答辯意見的默認,且原告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擔保期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肖四平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以后利息順延至借款還清之日);
二、被告肖四平不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亞輝
人民陪審員 胡澤聰
人民陪審員 高廣志
書記員: 王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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