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聰娜。
委托代理人:王晨陽。
原告:曹某甲。
法定代理人:曹愛松,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聰娜。
委托代理人:王晨陽,
原告:曹某乙。
法定代理人:曹愛松,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聰娜。
委托代理人:王晨陽,
被告:牛騰龍,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公司。
負責人:李慶輝,經理。
地址:河北省饒某縣平安西路17號。
委托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與被告牛騰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公司(以下簡稱饒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段占兵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曹聰娜、王晨陽,原告曹某甲、曹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曹愛松,被告牛騰龍,被告饒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盧懷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76170.3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病歷記載,原告住院83天,共計8300元。3、誤工費:根據農村現實情況和安平縣吉諾達交通設施制造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誤工證明及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司法鑒定報告,誤工費為100元/天×210天=21000元。4、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87.8元計算,共計87.8元/天×90天=7902元。5、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實際情況,營養(yǎng)費以每天30元為宜,營養(yǎng)費共計30元/天×120天=3600元。6、傷殘賠償金,原告曹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年56歲,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雙十級傷殘,因此,傷殘賠償金為10186×20年×11%=22409.2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雙十級傷殘,至今未愈,給原告身心造成極大地傷害,根據原告?zhèn)榧氨敬问鹿守熑伪壤駬p害撫慰金以5000元為宜。8、交通費,根據原告?zhèn)榧皬筒椤㈣b定情況,交通費以2000元為宜。9、傷殘鑒定費2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48381.55元。
原告曹某甲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843.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病歷記載,原告住院5天,共計500元。3、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87.8元計算,共計87.8元/天×5天=439元。5、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本地實際情況,營養(yǎng)費以每天30元為宜,營養(yǎng)費共計30元/天×5天=150元。以上損失共計1932.9元。
對于原告曹某乙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的侵權行為,侵權人都要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牛騰龍駕駛機動車上路超速行駛行經路口觀察情況不夠、采取措施不利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告曹某某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行經路口時轉彎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由于曹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因此,被告牛騰龍應負事故60%的賠償責任。由于牛騰龍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饒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饒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甲843.90元,賠償曹某某9156.1元,在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60311.2元。賠償原告曹某甲護理費439元。對于超出交強險的部分,被告饒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148381.55-69467.3)×60%=47348.55元,賠償原告曹某甲650×60%=39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6815.8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曹某甲各項損失共計1672.9元。
三、原告曹某某、曹某甲于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返還被告牛騰龍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牛騰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逾期不交,視為撤回上訴。
審判員 段占兵
書記員:路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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