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蘭溪市。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京山縣。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京山縣。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大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某某、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鄒某某原系朋友關系。2014年3月25日,二被告共同找到原告,被告鄒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曹某某現金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元),還款日期2014年4月24日,農行62×××10”,下方有借款人鄒某某的簽名及擔保人徐某某簽名。同日,原告委托與其有經濟往來的案外人賈義虎通過網上銀行向被告鄒某某指定的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鄒某某未償還借款。原告曹某某為此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條、銀行交易記錄,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鄒某某之間達成了借貸合意,原告支付借款100萬元,雙方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被告鄒某某未按期歸還借款,構成違約。對原告要求被告鄒某某償還借款本金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原告訴請被告鄒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不超過年利率6%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被告徐某某在借條中手書“擔保人,徐某某”,系自愿為涉案借條項下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各方對保證方式、保證范圍均沒有約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徐某某應對涉案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徐某某對本案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曹某某借款100萬元及從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不超過年利率6%為限)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徐某某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徐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鄒某某追償。
如果被告鄒某某、徐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鄒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符 麗 人民陪審員 譚江楠 人民陪審員 鄭謙兵
書記員:姜文 附本判決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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