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委托代理人袁汝杰,河北軒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同上。(系原告曹某之母)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廣陽道162號際華大廈14層。
負責人李立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曹某某、原告曹某與被告徐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莉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汝杰、原告曹某的法定代理人馬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9日9時15分許,被告徐某某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沿廊坊市安次區(qū)碼得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碼得線”馬柳—得勝口093號”線桿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該車右前側與頭南尾北停在公路西側路邊的原告曹某某所騎的電動三輪左后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原告曹某某及其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原告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徐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曹某某及其乘車人曹某無此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曹某某被送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醫(yī)生診斷為:“1、足開放性外傷(左足外傷撕脫皮瓣回植術后);2、肋骨骨折(右第7、8、9多發(fā)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療21天,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支付醫(yī)療費20998.93元。醫(yī)囑建議:“1、左足皮瓣壞死,建議手術治療;2、多發(fā)骨折;3、加強營養(yǎng)”。2014年9月9日、2014年11月13日,原告曹某某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296.57元。2014年11月18日,原告曹某某在安次區(qū)××××第三衛(wèi)生院進行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600元。綜上,原告曹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支付醫(yī)療費24895.5元。
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8日,原告曹某被送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543.55元。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徐某某為二原告墊付醫(yī)療費共計22861.22元。
原告曹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子曹玉強進行護理,原告曹某某、護理人員曹玉強均系廊坊市安次區(qū)蔡豆莊路平鋁制品經銷部職員。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額3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病歷、醫(yī)療費票據、工資表、交通費票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三者險保單等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經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曹某某、曹某不應承擔此事故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徐某某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先在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徐某某對原告曹某某、曹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之外的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曹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實際支付醫(yī)療費24895.5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安次區(qū)××××第三衛(wèi)生院支付的醫(yī)療費1600元認為非正式票據不認可,該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原告曹某某的醫(yī)療費支持23295.5元。原告曹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實際支付醫(yī)療費1543.55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徐某某為二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2861.22元,二原告無異議,此筆費用在二原告賠償款中予以退還。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數額過高,按照每天50元,計算21天,支持1050元。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誤工費7574.8元數額過高。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根據原告病情,酌情支持原告誤工時間為81天。根據2014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32544元,計算81天,支持7222元(32544÷365×81=7222元)。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護理費2400元數額過高。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的需要,支持原告由一人進行護理,護理期限支持21天。根據2014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28409元,計算21天,支持1634元(28409÷365×21=1634元)。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交通費582元數額過高,根據原告就醫(yī)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3000元數額過高,根據原告提交的相應證據,酌情支持420元(20×21=420)。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車輛損失費3550元數額過高,被告保險公司雖對車輛損失不認可,但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因此,鑒于該項主張系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原告曹某某主張的二次手術費未實際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醫(yī)療費85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yǎng)費420元、誤工費7222元、護理費1634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共計2035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醫(yī)療費14765.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某醫(yī)療費1543.5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原告曹某某、曹某返還被告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2861.22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五、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莉莉
書記員:焦艷玲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注:本判決書在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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