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曹?。ê本S佳律師事務所)
侯某某
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曹巍,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前進,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侯某某、劉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巍,被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前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述證據庭審中進行了質證。被告侯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無異議;對證據四鑒定意見無異議,但認為誤工費計算時間過長,應當從2015年6月2日住院開始計算,以定殘之日為準;對證據五有異議,認為需要被告劉某某出庭對質;對證據六有異議,認為需要提交戶口本核對。被告劉某某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對上述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經綜合審查,認為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證據四,對誤工時間的確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誤工時間為受傷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前一天止即從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30日較為適宜;對證據五與證人曹茂忠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的意見相符,能夠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經過,予以確認;對證據六與事實相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將其所有的房屋承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侯某某施工建設,其后被告侯某某聘用無建筑資質的原告曹某某操作施工龍門吊設備。然后,原告曹某某在操作過程中被龍門吊的繩索絞傷。上述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應認定。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曹某某、被告侯某某之間系接受勞務與提供勞務的勞務關系。原告曹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有原告受傷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相關證人的證詞及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本院應予認定。勞務提供者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主張賠償的應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上述事實,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劉某某將工程發(fā)包給無建筑資質人員施工存在選任及監(jiān)督管理上的過失,被告侯某某接受工程后,在施工過程中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并自備施工設備,聘用無建筑資質人員施工,存在主要過錯責任;原告曹某某作為勞務人員明知自己無施工資質,且在施工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事實,原告曹某某受傷損失,由被告劉某某承擔20%,被告侯某某承擔60%的責任比例較為適宜。原告曹某某的經濟損失,經審核為:1、醫(yī)療費40241.20元;2、誤工費9379.98元(41754元/年÷365天82天);3、傷殘賠償金43396元(10849元/年20年20%);4、護理費4722.58元(28729元/年÷365天60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50元/天34天);6、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7、交通費200元;8、鑒定費131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893.67元(8681元/年5年20%÷6人2人);10、后期治療費12000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人民幣120643.43元。上述損失,由被告劉某某賠償24128.69元,扣除其已支付10000元,還應賠償14128.69元;被告侯某某賠償72386.06元,扣除其已支付5700元,還應賠償66686.0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曹某某經濟損失14128.69元;
二、被告侯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曹某某經濟損失66686.06元;
三、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所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295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259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59元,被告侯某某負擔7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95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xxxxx支行;戶名:法院xxxxx專戶;帳號:17—xxxxxx5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將其所有的房屋承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侯某某施工建設,其后被告侯某某聘用無建筑資質的原告曹某某操作施工龍門吊設備。然后,原告曹某某在操作過程中被龍門吊的繩索絞傷。上述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應認定。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曹某某、被告侯某某之間系接受勞務與提供勞務的勞務關系。原告曹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有原告受傷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相關證人的證詞及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本院應予認定。勞務提供者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主張賠償的應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上述事實,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劉某某將工程發(fā)包給無建筑資質人員施工存在選任及監(jiān)督管理上的過失,被告侯某某接受工程后,在施工過程中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并自備施工設備,聘用無建筑資質人員施工,存在主要過錯責任;原告曹某某作為勞務人員明知自己無施工資質,且在施工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事實,原告曹某某受傷損失,由被告劉某某承擔20%,被告侯某某承擔60%的責任比例較為適宜。原告曹某某的經濟損失,經審核為:1、醫(yī)療費40241.20元;2、誤工費9379.98元(41754元/年÷365天82天);3、傷殘賠償金43396元(10849元/年20年20%);4、護理費4722.58元(28729元/年÷365天60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50元/天34天);6、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7、交通費200元;8、鑒定費131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893.67元(8681元/年5年20%÷6人2人);10、后期治療費12000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人民幣120643.43元。上述損失,由被告劉某某賠償24128.69元,扣除其已支付10000元,還應賠償14128.69元;被告侯某某賠償72386.06元,扣除其已支付5700元,還應賠償66686.0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曹某某經濟損失14128.69元;
二、被告侯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曹某某經濟損失66686.06元;
三、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所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295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259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59元,被告侯某某負擔777元。
審判長:吳曦
書記員:劉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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