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康某
張元媛(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于某某
原告曹康某。
委托代理人張元媛,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又名于超。
原告曹康某訴被告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康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元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曹康某借款并為原告曹康某出具欠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于某某依法負有償還原告曹康某借款的義務。原告曹康某主張被告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10000元,有欠條、錄音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曹康某借款本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被告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曹康某借款并為原告曹康某出具欠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于某某依法負有償還原告曹康某借款的義務。原告曹康某主張被告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10000元,有欠條、錄音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曹康某借款本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被告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慧
書記員: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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