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加
曾杰(湖北襄陽襄州區(qū)鹿門法律服務所)
苗福建
河南省濟源市誠達物流有限公司
苗有科
魏美鴿(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
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
李重德(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
原告曹德加,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曾杰,襄陽市襄州區(qū)鹿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福建,司機。
被告河南省濟源市誠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誠達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zhèn)靈山村東西環(huán)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商無窮,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苗有科,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魏美鴿,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保濟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濟源市濟水大街泉水灣對面。
代表人郭紅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重德,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德加與被告苗福建、濟源誠達物流公司、中國人壽財保濟源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劉德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人壽財保濟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福建經(jīng)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苗福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苗福建系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聘用的駕駛員,其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造成原告損失,故應由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故應當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的約定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辯稱:1.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營養(yǎng)費不應當計算,本院采納該意見;2.原告已超過六十周歲,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當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為農(nóng)民,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6周歲,考慮到其年齡對勞動能力的影響,其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農(nóng)業(yè)平均收入的80%計算;3.原告病歷并未載明住院需護理,即使需要護理,護理費標準應當為護理人的實際誤工損失,護理天數(shù)為住院天數(shù),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中寫明診斷為右肩關節(jié)脫位,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外展架固定3周,嚴禁私自拆除;出院后1月內避免右上肢負重及劇烈活動,故原告因右肢活動受限無法自理,出院后仍需要他人護理1月,加上住院3天需護理,原告護理時間共計33天;4.原告的車輛未經(jīng)定損,亦無修理費發(fā)票,無法確認實際損失情況,故不應當計算車輛維修費,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摩托車購買票據(jù)不能證明其摩托車損失情況,其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補充其他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5.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但未提供任何票據(jù)證明,不應當支持,同時,我方在事故發(fā)生后雇請車輛將原告送至醫(yī)院,為此墊付車費200元,故原告的交通費損失僅為200元,并由原告在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我方,本院對該意見予以采納;6.原告未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當支持,本院亦采納該意見。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亦辯稱: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不應當計算誤工費、護理費、摩托車修理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辯稱:1.我公司只承擔醫(yī)保范圍內的醫(yī)療費,本院認為,該抗辯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20元/天計算。根據(jù)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原告方志安損失醫(yī)療費6285.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20元×3天)、誤工費1895.66元(26209元/年÷365天×80%×33天)、護理費2369.58元(26209元÷365天×33天)、交通費200元,共計10810.58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810.58元。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支付原告的5600元在執(zhí)行中核減。經(jīng)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曹德加醫(yī)療費等損失10810.58元;
二、駁回原告曹德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苗福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苗福建系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聘用的駕駛員,其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造成原告損失,故應由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故應當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的約定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辯稱:1.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營養(yǎng)費不應當計算,本院采納該意見;2.原告已超過六十周歲,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當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為農(nóng)民,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6周歲,考慮到其年齡對勞動能力的影響,其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農(nóng)業(yè)平均收入的80%計算;3.原告病歷并未載明住院需護理,即使需要護理,護理費標準應當為護理人的實際誤工損失,護理天數(shù)為住院天數(shù),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出院記錄中寫明診斷為右肩關節(jié)脫位,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外展架固定3周,嚴禁私自拆除;出院后1月內避免右上肢負重及劇烈活動,故原告因右肢活動受限無法自理,出院后仍需要他人護理1月,加上住院3天需護理,原告護理時間共計33天;4.原告的車輛未經(jīng)定損,亦無修理費發(fā)票,無法確認實際損失情況,故不應當計算車輛維修費,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摩托車購買票據(jù)不能證明其摩托車損失情況,其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補充其他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5.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但未提供任何票據(jù)證明,不應當支持,同時,我方在事故發(fā)生后雇請車輛將原告送至醫(yī)院,為此墊付車費200元,故原告的交通費損失僅為200元,并由原告在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我方,本院對該意見予以采納;6.原告未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應當支持,本院亦采納該意見。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亦辯稱: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不應當計算誤工費、護理費、摩托車修理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辯稱:1.我公司只承擔醫(yī)保范圍內的醫(yī)療費,本院認為,該抗辯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20元/天計算。根據(jù)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原告方志安損失醫(yī)療費6285.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20元×3天)、誤工費1895.66元(26209元/年÷365天×80%×33天)、護理費2369.58元(26209元÷365天×33天)、交通費200元,共計10810.58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810.58元。被告濟源誠達物流公司支付原告的5600元在執(zhí)行中核減。經(jīng)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曹德加醫(yī)療費等損失10810.58元;
二、駁回原告曹德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德興
書記員:何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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