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靈某某靈某鎮(zhèn)大吳某某村民委員會
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師事務(wù)所)
呂立朝(河北汪洋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曹某某。
被告靈某某靈某鎮(zhèn)大吳某某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李保群,該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立朝,河北汪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靈某某靈某鎮(zhèn)大吳某某村民委員會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靈某某靈某鎮(zhèn)大吳某某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李保群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訴爭舊宅基在拆遷改造之前一直由曹栓來居住,被告靈某某靈某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已就拆遷問題對曹栓來進行補償,且已履行完畢?,F(xiàn)原告提供證據(jù)不能證實其對訴爭舊宅基享有使用權(quán),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guā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75元退還原告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訴爭舊宅基在拆遷改造之前一直由曹栓來居住,被告靈某某靈某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已就拆遷問題對曹栓來進行補償,且已履行完畢?,F(xiàn)原告提供證據(jù)不能證實其對訴爭舊宅基享有使用權(quán),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guā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75元退還原告曹某某。
審判長:辛卉
審判員:曹云社
審判員:周哲哲
書記員:崔婭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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