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江立常(湖北麻城司法局宋埠法律服務所)
王某某
黃鵬武(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立常,男,麻城市司法局宋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權(quán)限:代為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汽車修理工,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鵬武,男,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權(quán)限:代為答辯、反訴;參與和解。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5月5日以已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審判長:丁學衛(wèi)
書記員:鮑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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