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黃華榮(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曹某某
曹振華
王某某
葉楨(湖北鳴申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曹振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黃華榮,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葉楨,湖北鳴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曹某某、曹振華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曹某某、曹振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曹某某、曹某某、曹振華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曹某某、曹振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曹某某、曹某某、曹振華負擔。
審判長:朱良才
書記員:田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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