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涉縣。委托代理人:張土成,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涉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大街33號。負責人:溫濤,任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王書平,公司員工。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代理人張土成、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王書平到庭參加訴訟。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6800元、車輛損失70550元、評估費2116元共計40733元(按同等責任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日,原告駕???冀D×××××、冀D×××××車沿榮蘭線行駛至天利煤化門口路段時,與江肖兵駕駛張某某所有的冀D×××××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認定,原告和江肖兵各負同等責任。江肖兵駕駛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在人車證件有效的情況下,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2.原告車損評估結論屬單方委托,請求重新鑒定;3.施救費過高,酌情認定300元為宜;4.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費用。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述事故責任和投保情況屬實。經(jīng)原告與張某某共同委托,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0550元。事發(fā)后,原告支付施救費6800元和評估費2116元。本院認??,原告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評估費等損失共計79466元,有鑒定意見書以及施救費和評估費票據(jù)佐證,應予認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77466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按同等責任賠償原告38733元。原告的車損鑒定意見書系由原告與張某某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zhì)的涉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作出,故對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曹某某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曹某某38733元;四、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8元,減半收取計40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永成
書記員: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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