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縣。
委托代理人王淑更、宋亮,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縣。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亮、被告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7年5月16日,原告曹某某作為乙方與被告吳某某作為甲方共同簽訂了《買賣房協(xié)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甲方將位于團結小區(qū)6號樓6單元201室房屋一套賣于乙方,乙方于5月16日前交65000元,剩余部分18500元乙方在7月15日左右搬家時一次性交清。甲方將住房證、房屋所有證、有線電視證一并交于乙方。雙方均在此協(xié)議上簽字并摁手印。訴爭房屋的滄私字第15971號房屋所有權證顯示,所有權人為被告吳某某,所有權性質為私有,無共有人。原告提交的收條及證明顯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義務。2014年4月9日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過戶誤工費用10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買賣房協(xié)議書》、收條、證明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買賣房協(xié)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間依法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作為合同的買受人依法履行了給付房款的義務;因房屋屬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須依法登記生效,現(xiàn)被告作為合同的出賣人未辦理過戶登手續(xù),即未全面的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依法履行訴爭房屋過戶登記義務,過戶所需費用由原被告雙方依法承擔。原告在2014年支付被告10000元過戶誤工費,因該費用系原告自愿支付且已實際履行,故對于原告主張返還過戶誤工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調解無效,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位于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大道中街團結東區(qū)6棟6單元201室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過戶所需費用由雙方依法承擔。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 靜 人民陪審員 何運利 人民陪審員 孫文會
書記員: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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