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劉志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樂亭縣富強家園203棟4門302號。
委托代理人劉志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玉偉,董事長。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志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曹某某石料款2036845.72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該款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原告并從起訴之日按相關規(guī)定支付利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石料款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曹某某石料款2036845.72元,并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3年4月27日起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10元,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曹某某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曹某某石料款2036845.72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該款被告理應及時給付原告并從起訴之日按相關規(guī)定支付利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石料款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曹某某石料款2036845.72元,并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3年4月27日起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10元,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曹某某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審判長:紀順平
審判員:劉灼
審判員:張克家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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