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潛江市園林高級中學教師。
委托代理人陳宜旺、董家銳,湖北章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無業(yè),系被告呂某某之妻。
上述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新龍,湖北江漢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曾令訴被告呂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曾令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曾令的撤訴請求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曾令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650元,由原告曾令負擔。
審判員 陳正東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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