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委托代理人李愛靜,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縣靖安鎮(zhèn)達子營村北,組織機構代碼60118676-0。
法定代表人張慶坡,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秀民,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曾某所與被告胡某某、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書。被告胡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秦民終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所、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愛靜、被告安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慶坡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秀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曾某所系被告胡某某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身體受到傷害,被告胡某某作為雇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曾某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到滿載高溫鐵球的自卸車車門掛鉤在打開一側之后從車輛后方通行的危險性,但原告仍從車后通行受到傷害,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F(xiàn)原告就后續(xù)費用等第二次起訴被告胡某某、安豐公司,應依據(jù)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原告第一次起訴本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判定的責任比例確定賠償責任,故被告胡某某對原告曾某所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曾某所對自身損失承擔30%的責任,被告安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安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胡某某、安豐公司抗辯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胡某某提出的傷殘鑒定標準不應適用工傷標準而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評殘標準申請重新鑒定的主張,根據(jù)2015年3月13日下發(fā)的《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評定傷殘的標準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本答復下發(fā)前,鑒定機構已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的,包括在二審審理中的案件,不再重新委托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委托鑒定的,不予支持”,故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被告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假肢費用、維修費用、使用年限未按河北省的假肢費用標準鑒定,假肢費用明顯過高,使用年限過短,提出重新鑒定的主張,本院認為秦皇島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具有鑒定資質(zhì),其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性,被告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硅膠套系針對原告?zhèn)榈奶厥庑枰渲?,該費用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假肢賠償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原告曾某所假肢的配制機構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北京經(jīng)營部出具的《關于曾某所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證明》中明確曾某所需終身佩戴假肢,故應參照中國公民人均壽命計算假肢賠償期限,本院對被告主張按20年計算假肢賠償期限不予支持。關于護理依賴,鑒定部門已出具鑒定結論,原告在佩戴假肢的情況下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賠付比例為50%,故應按50%的比例計算護理費數(shù)額。被告要求按30%比例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某某申請對原告在佩戴假肢情況下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鑒定費用系為確定原告的損失,故該鑒定費亦應由原告按過錯比例承擔1200元(4000元×30%),該費用應在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損失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曾某所各項損失1221930元(1747329.11元×70%-1200元)。
二、駁回原告曾某所對被告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54元,由原告曾某所負擔7216元,被告胡某某負擔168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莉煒 審判員 齊俊春 審判員 陳 曦
書記員: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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