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東升、黃優(yōu),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原告曾吉某與被告秦某某、李憲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曾吉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秦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曾吉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秦某某的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曾吉某撤回對被告秦某某的起訴。
審判員 孟國強
書記員:謝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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