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國慶,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龍山縣人,住龍山縣。
被告:曾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豐縣人,戶籍地:咸豐縣,現(xiàn)住來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陽,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系被告曾某某之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qū)拕?,湖南湘龍律師事?wù)所律師。
原告曾國慶訴被告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本案案情復(fù)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長 董延平
人民陪審員 陳龍福
人民陪審員 徐中賦
書記員: 張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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