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承俊、高鵬(實習),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照、劉太平,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牛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原審原告曾某與原審被告李某、牛南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鄂黃石港勝民初字第0006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鄂0202民監(jiān)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曾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承俊、高鵬,原審被告李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太平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牛南峰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曾某稱,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連帶清償借款本金50萬元;2.判令兩被告從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7%向原告連帶償還借款利息至清償之日止;3.判令兩被告負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服務費28000元及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審追加牛南峰為原審被告后,原告要求牛南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院再審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原告與李某、牛南峰相識多年。2014年9月19日牛南峰向原告出具借條的當日,原告向李某的銀行賬戶匯款50萬元。2014年9月19日前后,原告與李某之間因其他借貸關系發(fā)生過數(shù)筆資金往來。對于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關于李某提供擔保的債務是否為涉案50萬元債務問題。曾某主張李某提供擔保的債務是涉案50萬元借款,因其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疏忽將擔保函上借款時間誤寫為“2013年10月份”。牛南峰于原審庭審時認可李某為涉案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李某辯稱其于2013年曾聽說牛南峰在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欠款幾十萬元,該筆債務形成于其與牛南峰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筆債務由牛南峰姐姐的公司提供擔保,其為了讓曾某償還另一筆450萬元債務,在不知道債務具體金額、具體形成時間、形成經(jīng)過的情況下,應曾某的要求出具了擔保函為其聽說的上述債務提供擔保,其并非為涉案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本院認為,李某作為一個社會經(jīng)驗豐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擔保的含義和責任應具有起碼的判斷力,其辯稱在未看到任何有關債權憑證、不清楚債務具體金額及形成過程的情況下,按曾某的要求為另一筆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顯然有悖常理。且從資金流向看,涉案50萬元借款由曾某的銀行賬戶直接匯入李某的銀行賬戶,李某與曾某相識多年,期間有數(shù)筆資金往來,該筆借款交付的同一時期,雙方的銀行賬戶因借貸關系發(fā)生了數(shù)次資金流動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李某對其正常使用的銀行賬戶中金額較大的資金動向,理應引起注意,但其辯稱不知該筆資金由曾某賬戶匯入、而自認為是牛南峰對其還款及對曾某與牛南峰之間的借貸關系毫不知情的答辯意見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擔保函記載的借款金額與涉案50萬元借款相符,結合該筆借款的資金流向,本院認定“2013年10月份”系筆誤,李某真實意思系為牛南峰承諾2014年10月31日前歸還的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二、2015年2月11日牛南峰向原告還款10萬元的抵充順序問題。原告與牛南峰認為該筆10萬元系抵充2013年10月23日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確認的債務,李某認為系抵充涉案50萬元借款,但雙方均未舉出證據(jù)證明對清償?shù)膫鶆栈蛘咔鍍數(shù)殖漤樞蛴屑s定。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該款抵充2013年10月23日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確認牛南峰所負債務,而非本案50萬元借款。本院原審認定其他事實清楚,對于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再審予以認可,對此不再贅述。
本院再審認為,一、關于李某出具擔保函的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對債務承擔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22號民事判決中對其作出如下解釋: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承擔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連帶責任保證則是第三人為了確保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xiàn)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所提供人的擔保。二者均具有為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提供保障的性質和功能,但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主債務具有主從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原債務則并無主從關系。本案中,從李某向原告出具《擔保函》的行為及《擔保函》的內(nèi)容分析,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系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在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應為連帶責任保證,李某作為保證人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在債務人牛南峰未按約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曾某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故對原告主張李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的訴請予以支持。二、關于借款利息的問題,因原告在擔保函中注明“利息全部歸李某”,應視為原告就該筆借款利息不再向李某主張的單方承諾,故對原告主張李某支付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律師服務費損失的問題,原告未舉出已支付律師服務費的證據(jù),本院無法確認原告已實際支付該筆費用,故對原告的律師服務費訴請不予支持。四、關于牛南峰在本案中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本案中,原告原審訴請僅要求李某承擔還款責任,在本院為查明事實追加牛南峰為原審共同被告后,原告考慮到牛南峰無履行能力,于原審中仍未主張牛南峰承擔還款責任,故牛南峰在本案中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告提出的主張牛南峰承擔還款責任的再審請求已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故本院不予審理。
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四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林峰
審判員 阮珊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書記員: 田也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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