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釋〔201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
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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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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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條 文 ? |
罪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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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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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取消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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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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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fā)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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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fā)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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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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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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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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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huán)境罪 (取消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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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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