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朱××,女。
委托代理人李×,黑龍江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曾用名付××),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
原審被告××公司,
委托代理人張×。
上訴人朱××為與被上訴人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穎莉、代理審判員高威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眾、被上訴人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審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9日,××公司雇傭付××加工砂石346車,計砂石6959.60立方米,每立方米加工費6.50元,合計45,237.40元。該公司給付××出具欠據一份。2012年7月份,××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出資不實的情形,該公司以欺詐的方式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取得了驗資報告。
2013年7月2日,付××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朱××給付勞務費45,300.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雇傭付××加工砂石,寫有欠據一份,雙方形成了合法的勞動關系。付××要求砂石公司、朱××給付勞動報酬,依法應予支持?!痢凉境闪⒁潦迹瑑晌还蓶|是以實物出資,在2012年該公司將以實物出資置換為貨幣出資,為了擴大生產,該公司決定增加注冊資本,但公司兩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以欺詐的方式騙取了審計機構即××會計師事務所的信任,取得了驗資報告,對此該公司股東因未履行出資義務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縣××公司給付××勞務費人民幣45,327.40元。該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履行;二、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2.00元,由××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2011年5月9日,砂石公司欠付××勞務費45,300.00元的事實清楚,且砂石公司提出已還付××勞務費6,000.00元,付××承認,故該勞務費數額應為39,237.40元。
關于朱××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因從砂石公司在工商局的檔案及該公司企業(yè)會計報表看,該公司從2001年成立以來有兩名股東,一位是張××,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位是朱××,系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成立最初,二人是以實物出資。2001年該公司成立時,朱××與張××當時為夫妻關系,后雙方雖離婚,但朱××仍繼續(xù)在該公司擔任財務主管的重要工作,且現(xiàn)金等往來帳必須由其簽字入賬,公司使用的房屋亦是朱××的房屋。這說明該事實與該公司工商檔案材料及該公司企業(yè)會計報表記載的情況相一致。雖然朱××提出該公司的股東決議上“朱××”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寫,但朱××與張××二人共同經營砂石公司的事實存在,朱××是該公司的實際股東,對此朱××是明知的。朱××稱對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其為公司股東的事實不知情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審判決朱××作為該公司的股東之一,因其出資不實及公司虛假驗資等原因,判決朱××承擔股東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原判不當之處,本院調整。朱××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富裕縣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富??h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富??h省力砂石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付××勞務費39,237.4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864.00.00元,由朱××負擔1,713.00元,由付××負擔15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虹 審 判 員 李穎莉 代理審判員 高 威
書記員:許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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