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肖本華(湖北宜城鄢城法律服務所)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
歐兵成
原告朱某某,學生。
法定代理人胡麗萍,自由職業(yè)。
兩
原告
委托代理人肖本華,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長征路36號(襄陽拉美步行特52號A座5)。
負責人王勝平,太平洋人壽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兵成,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胡麗萍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胡麗萍負擔。
審判長:羅學玲
審判員:劉天平
審判員:王秀蓉
書記員:羅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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