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建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金濤,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朱建黨與被告付某某、劉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建黨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金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朱建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給付工程款10.5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朱建黨在二被告處承包楊集鄉(xiāng)王打狼村建設工程項目,后工程竣工并驗收完畢,二被告尚拖欠原告建設工程款10.5萬元,二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款期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予償還欠款,原告為維護自身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二被告書寫欠條原件一張。
被告付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劉某某于庭審后來本院,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其與付某某確欠原告工程款10.5萬元,欠條上劉某某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簽,出具欠條后未向原告付過款。同意給原告5萬元,但原告不能再向其追要。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承建楊集鄉(xiāng)王打狼村小公園建設工程,承包后二被告將土方和人工部分轉(zhuǎn)包給原告朱建黨,竣工后經(jīng)結(jié)算,二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0.5萬元,二被告當時未付款,2017年7月13日二被告為原告寫下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欠朱建黨工程款10.5萬元,(拾萬零伍仟元)欠款人:付某某、劉某某,2017年7月13日”。后經(jīng)原告追要,二被告未給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認為,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5萬元,由原告當庭陳述及被告劉某某確認,且有二被告為原告書寫欠條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應予償還。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息6%給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原告主張二被告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給付原告朱建黨工程款10.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金榮
書記員: 齊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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