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深圳御明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張鳴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瑤瑤,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穎,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汪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深圳御明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御明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汪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令友、被告朱某某、被告御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婷婷到庭參加庭審。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志軍、鄔曉紅及人民陪審員顧玲玲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汪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令友、被告朱某某以及被告御明公司變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簽訂的《反擔保抵押合同》無效;2.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注銷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祝橋鎮(zhèn)千匯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涉案房屋)(滬[2017]浦字不動產權第017965號)的抵押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涉案房屋為兩原告與被告朱某某共同共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南(2008)第023932號。2017年1月12日案外人朱曉偉持以虛假材料辦理的內蒙古自治區(qū)化德縣(2017)化證字第06號《公證書》及《委托書》冒用兩原告名義與被告朱某某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2017年2月15日涉案房屋被核準登記至被告朱某某一人名下。2017年2月22日,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權登記。兩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訴被告朱某某,本院作出(2017)滬0115民初422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編號XXXXXXX)》無效。據(jù)此,被告朱某某基于該合同取得的房產權利自始無效,兩被告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系無權處分行為也應無效。
被告朱某某辯稱,兩原告系其父母。其在2017年春節(jié)前因賭博向案外人劉某某(音)借了10萬元錢,沒過一個月對方要其歸還20萬元其還不出,劉某某就讓其到“點融網”做了抵押借款并要用其與兩原告共有的房屋抵押。劉某某、朱曉偉等人通過冒簽兩原告簽名等手段帶其去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及抵押登記,共獲得抵押貸款170萬元,其只拿到9萬余元,剩余的錢均被朱曉偉等人以手續(xù)費、利息等名義拿走,對此詐騙行為其已經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祝橋派出所報案。故其同意兩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被告御明公司辯稱,其公司與被告朱某某間系融資擔保關系,被告朱某某通過案外人上海點榮金融信息服務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點榮公司)運營的點融網平臺(www.dianrong.com)向案外人陸某某等共計89,977人借款170萬元,由其公司提供擔保,被告朱某某以自有的涉案房屋向其公司提供反擔保,后因被告朱某某未按時清償借款,其公司已對該債務進行了代償,故有權向被告朱某某追償,且其公司已將被告朱某某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其公司與被告朱某某簽訂的《反擔保抵押合同》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合法有效的,簽約時涉案房屋產權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為被告朱某某一人,其公司也已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xù)。被告朱某某與兩原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不能導致該《反擔保抵押合同》無效,故按照《物權法》規(guī)定,其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因而不同意兩原告訴請。
審理中,兩原告提出:1.點融網并非被告朱某某尋找的借款平臺,案外人陸某某等人并非被告朱某某尋找的出借人,被告御明公司也并非被告朱某某尋找的擔保人,被告朱某某并無加入涉案的借款合同和《反擔保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2.被告朱某某既然能夠用房屋擔保,不直接向出借人設立抵押,卻通過被告御明公司設立反擔保不符合常理。本案涉及到合同詐騙,被告朱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系朱曉偉等人通過違法手段取得,侵害了兩原告的權利,兩原告作為無過錯的受害人應得到優(yōu)先保護,而不應適用善意取得來對抗受害人權利。3.本案涉及的借款涉嫌套路貸,兩原告及被告朱某某于2017年3月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目前還在偵查階段沒有確切的結果。4.本案中被告御明公司與點榮公司存在關聯(lián)性,不屬于法理上的善意第三人,且不管是擔保合同還是反擔保合同都未支付合理對價,失去了善意取得的基礎。對此被告御明公司稱:1.被告朱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其所簽的合同負責。2.因為點融網是P2P平臺,實際出借人是批量的,而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權要求抵押權人到場,被告朱某某要直接以房產抵押擔保有困難,故點榮公司的借款一般都是采取第三方擔保,由借款人向第三方設定反擔保。被告御明公司在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當時對被告朱某某是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權并不知情,且查看了其身份證、房產證原件,辦理抵押登記時,房屋所有權確登記在被告朱某某名下,故根據(jù)公示原則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并且進行了抵押權登記。3.若原告認為其公司構成合同詐騙,可以通過報案等途徑解決。4.其公司與點榮公司是合作關系,但并不存在原告所稱的關聯(lián)性。且其公司也支付了相應對價。
另在審理中,兩被告均確認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的地點在位于上海市黃浦區(qū)局門路XXX號的點榮公司營業(yè)點,簽約時被告朱某某提交了身份證、房產證及銀行卡原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本院基于相關證據(jù)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查明以下事實:兩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朱某某系兩原告兒子。2008年9月9日,涉案房屋登記在兩原告及被告朱某某三人名下。2017年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化德縣公證處出具(2017)化證字第06號《公證書》,公證申請人為兩原告,公證事項為“委托”,公證內容為兩原告委托案外人朱曉偉全權辦理關于涉案房屋的買賣、抵押、租賃等事項。2017年1月12日,案外人朱曉偉作為兩原告的代理人與被告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編號XXXXXXX)》一份,約定兩原告作為售賣人將涉案房屋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朱某某。2017年1月20日,案外人朱曉偉作為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與被告朱某某向房地產登記部門提出變更涉案房屋登記申請。2017年2月15日核準后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被告朱某某一人名下,產權登記證號為滬(2017)浦字不動產權第017965號。2017年2月22日,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及點榮公司簽訂《融資服務協(xié)議(編號XXXXXXX)》,載明被告朱某某通過點榮公司運營的點融網平臺(www.dianrong.com)發(fā)布借款信息:借款金額17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用途耐用消費品,由點榮公司提供融資居間信息發(fā)布,以及通過實時匹配交易服務功能為被告朱某某提供與條件相符的出借人達成借款合意的金融信息居間服務。由被告御明公司為被告朱某某通過點融網平臺與出借人達成的《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借款的債務履行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責任。被告御明公司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編號XXXXXXX)》(電子合同)顯示,借款本金17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年利率為9%,出借人數(shù)眾多,詳見附件一的出借人列表。被告御明公司與債權人陸某某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該合同第七條第12款約定:由于點融網平臺出借人眾多,為了辦理抵押登記的需要,由債權人代表全體出借人簽署借款協(xié)議、保證合同等文件,對此保證人明確知曉并同意繼續(xù)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天,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將涉案房屋作為反擔保抵押的抵押物。2017年2月27日,涉案房屋經核準進行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被告御明公司,登記證明號為滬(2017)浦字不動產證明第XXXXXXXX號,債權數(shù)額為170萬元,期限從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化德縣公證處出具(2017)化證撤字第40號《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明確因(2017)化證字第06號《公證書》申辦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故撤銷該《公證書》。2017年6月1日,兩原告因涉案房屋被擅自買賣并變更登記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判決確認《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編號XXXXXXX)》無效。2017年10月17日,被告御明公司起訴被告朱某某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被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7)滬0101民初29905號。2018年9月3日,被告御明公司提出撤訴申請,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準許撤回起訴。被告朱某某針對劉某某、朱曉偉等人的行為已向公安部門報案,但截至目前尚無結果。兩原告認為被告朱某某與被告御明公司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系無權處分侵害了兩原告房屋所有權,應屬無效,故訴來本院。
上述事實,由《民事判決書》、《反擔保抵押合同》、《案件基本信息》、《融資服務協(xié)議(編號XXXXXXX)》、《保證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編號XXXXXXX)》、《抵押權證》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原先系兩原告及被告朱某某三人共有,雖因房屋買賣被變更到被告朱某某一人名下,但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涉案房屋所有權仍屬于兩原告及被告朱某某三人共有。因此,被告朱某某以涉案房屋為抵押物向被告御明公司設立反擔保抵押權的行為侵害了兩原告的所有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反擔保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本案反擔保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物權變動與原因關系區(qū)分原則,即“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薄爱斒氯艘环揭猿鲑u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校桓嬷炷衬硨⒌怯浽谧约好碌姆课莸盅航o被告御明公司,并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其是否有權處分,并非認定買賣合同效力的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應考察是否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F(xiàn)有證據(jù)難以證明簽約時被告御明公司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節(jié),故本院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朱某某設立抵押權的處分行為缺乏處分權而無效。對被告御明公司提出其公司善意取得抵押權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參照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本案中應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被告御明公司在抵押權設立時是否知曉被告朱某某無處分權。根據(jù)在案的證據(jù)及兩被告的陳述,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的地點在點榮公司營業(yè)點,簽約時被告朱某某提供了其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原件和銀行卡原件供被告御明公司核實,據(jù)此可認定被告御明公司盡了審查義務,應為善意。因登記時涉案房屋系登記在被告朱某某一人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被告朱某某庭審中亦稱辦理抵押登記是朱曉偉帶其本人去交易中心辦理的,現(xiàn)兩原告作為涉案房屋真實權利人主張被告御明公司非善意,但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御明公司在抵押權登記時知曉登記簿登記錯誤或者房屋真實權利狀況,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其二,對于兩原告質疑被告御明公司未支付合理對價的問題,一方面以合理價格轉讓系法律對不動產轉讓中適用善意取得的要求,在抵押權設立中并不適用;另一方面,因被告御明公司為被告朱某某的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該行為亦可視作反擔保抵押權設立的對價。其三,對原告提出的被告朱某某既然能夠用房屋擔保,不直接向出借人設立抵押,卻通過被告御明公司設立反擔保不符合常理的主張,庭審中被告御明公司作出了解釋,即因點融網平臺上的出借人人數(shù)眾多,難以滿足房地產交易中心規(guī)定抵押權人到場的要求,故而采取了反擔保的形式。該解釋顯屬合理,故本院難以據(jù)此認定該抵押權設立違背交易習慣,亦難以認定被告御明公司在抵押權設立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綜上,被告御明公司依法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上的反擔保抵押權,在該抵押權滌除以前,兩原告作為涉案房屋真實權利人請求注銷抵押權登記的主張本院難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某、汪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100元(原告朱某某、汪某某已預交),由原告朱某某、汪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br/>
審判員:鄔曉紅
書記員:張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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