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佳,上海源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秀喜,上海源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薛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佳、被告薛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人民幣2,922.40元、醫(yī)療器械費740元(護踝和拐杖費)、誤工費13,724元(3,431元每月計算4個月)、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每日計算60日)、護理費6,862元(3,431元每月計算2個月)、鑒定費900元、交通費1,187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13時50分許,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青浦區(qū)海盈路進城中北路東約100米處向南左轉彎,遇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盈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此,兩車發(fā)生碰擦,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后雙方協(xié)商未成,故原告訴諸法院。
被告薛某某辯稱,對責任認定有異議,責任認定書沒有給被告,給了代理人姐姐,當時也沒通知3天內可以復議,想復議時已超過期限。事發(fā)時,被告車輛沒有與原告發(fā)生碰擦,與鑒定報告上兩車發(fā)生碰擦的描述不符,事發(fā)時被告是左轉彎,原告是否直行無法確認,被告是有責任的,但不應該負全部責任。對原告訴請意見:醫(yī)療費應扣除社保部分;醫(yī)療器械費,不是醫(yī)療必需品,不應該承擔;誤工費,未提供事發(fā)前一年的平均收入及2018年2月13日之后的明細,誤工費依據(jù)不足;營養(yǎng)費金額沒有異議;護理費計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鑒定結論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交通費金額過高,也沒辦法證明是就醫(yī);律師代理費金額過高。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0日13時50分許,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盈路由東往西行駛,至青浦區(qū)海盈路進城中北路東約100米處向南左轉彎,遇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盈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此,兩車發(fā)生碰擦,造成兩車車損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醫(yī)療費2,104.10元(已扣除統(tǒng)籌支付和附加支付部分),醫(yī)療儀器器械費600元和拐杖費14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
2018年8月6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之損傷酌情給予休息期12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900元。
審理中,原告提供以下證據(jù):1、退休返聘協(xié)議1份、銀行明細1份。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未提供事發(fā)前一年的工資明細。2、交通費發(fā)票1組。被告不予認可。審理中,原告補充提供銀行明細兩份。被告對此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本院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雖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的肢體損傷鑒定意見書是由有資質的、中立的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作出,程序合法,被告對鑒定意見雖持有異議,但無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對于鑒定意見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各項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jù),扣除統(tǒng)籌支付和附加支付部分,本院確認為2,104.10元。2、醫(yī)療器械費740元,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yǎng)費2,400元,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4、護理費,本院酌情按每天50元計算60天,應為3,000元。5、誤工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為12,514.67元。6、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500元。7、鑒定費900元,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8、律師代理費3,000元,也是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chǎn)利益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5,158.77元,被告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薛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25,15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30元,減半收取計296.65元,由原告負擔82.15元,被告負擔21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小紅
書記員: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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