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云,安徽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
朱某某與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37228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在陜西省西安市經營海鮮,被告于2014年上半年陸續(xù)向原告賒購元貝、大閘蟹、大母、中母等海鮮產品,累計差欠原告貨款137228元。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特依法起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雙方應嚴格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大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本院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123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也無合同約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原告提交的李某在其他三張收款收據上書寫的貨款共13295元(2027元、7200元、4068元各一張),因被告李某未到庭,不能查證上述13295元是否是欠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該13295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給付原告朱某某貨款123900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擔130元,被告李某承擔29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哲輝 人民陪審員 雷光付 人民陪審員 袁 寒
書記員:曾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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