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鐘君,常德市鼎城區(qū)鐘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芮某某,男,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青年南路229號。
負責人:宋維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勇,湖南保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66號。
負責人:王元寶,該協會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潘曉敏,湖南正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洋,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芮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5月18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鐘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勇、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委托代理人潘曉敏、周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芮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所持訴訟請求:1、要求芮某某賠償朱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67669元;2、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朱某某所持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2日,朱某某駕駛湘26J90號小型客車沿X046線由常德市城區(qū)行駛往常德市鼎城區(qū)韓公渡鎮(zhèn),約07時許,當車輛行駛至韓公渡鎮(zhèn)團洲湖村7組路口路段時,恰遇芮某某駕駛湘07-C3510號拖拉機沿路口北側鄉(xiāng)村道路左轉彎上X046線,此時朱某某車輛同向前方有停在道路右側有一車輛,準備待拖拉機上X046線后左轉彎進入拖拉機行駛的鄉(xiāng)村道路,朱某某未看清前方道路的動態(tài)情況,發(fā)現停在路口的待轉車輛后從左側超車,此時正遇拖拉機左轉彎上X046線,朱某某立即剎車并往右打方向避讓,客車左前側與拖拉機右前側刮擦后向右駛出路外,造成朱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勘認定:芮某某與朱某某均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朱某某受傷后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12天,開支住院醫(yī)藥費65295.57元、開支門診醫(yī)藥費1593.74元。朱某某傷情經常德市政弘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1人60日,營養(yǎng)60日,擇期取內固定,需住院治療2周,陪護2周,醫(yī)藥費約8000元。芮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并在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處投保了農機安全互助保險。雙方協商未果,朱某某訴至法院。
被告芮某某未到庭應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①2016年12月2日,朱某某駕駛湘26J90號小型客車沿X046線由常德市城區(qū)行駛往常德市鼎城區(qū)韓公渡鎮(zhèn),約07時許,當車輛行駛至韓公渡鎮(zhèn)團洲湖村7組路口路段時,恰遇芮某某駕駛湘07-C3510號拖拉機沿路口北側鄉(xiāng)村道路左轉彎上X046線,此時朱某某車輛同向前方有停在道路右側有一車輛,準備待拖拉機上X046線后左轉彎進入拖拉機行駛的鄉(xiāng)村道路,朱某某未看清前方道路的動態(tài)情況,發(fā)現停在路口的待轉車輛后從左側超車,此時正遇拖拉機左轉彎上X046線,朱某某立即剎車并往右打方向避讓,客車左前側與拖拉機右前側刮擦后向右駛出路外,造成朱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勘認定:芮某某與朱某某均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②朱某某受傷后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12天,開支住院醫(yī)藥費65295.57元、開支門診醫(yī)藥費1593.74元。朱某某傷情經常德市政弘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1人60日,營養(yǎng)60日,擇期取內固定,需住院治療2周,陪護2周,費用約8000元;③芮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并在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處投保了農機安全互助保險,約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00元,其中醫(yī)藥費補償限額35000元,傷殘補償限額245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負全責免賠20%,負同責免賠10%......”。④湘26J90號小型客車在本次事故中損失經其承保的保險公司定損為7800元。⑤朱某某與其妻生育兩名子女:女兒朱依涔,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兒子朱益帆,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雙方爭議的事實①朱某某的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什么標準計算?朱某某提交租賃房屋的證據,出租人沒有出庭作證,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其在城鎮(zhèn)居住超過一年;朱某某提交做出租汽車司機的證據,無從業(yè)資格證、出租車公司證明佐證,不能認定其在城鎮(zhèn)務工超過一年。朱某某的傷殘賠償金只能按農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本院核定朱某某的經濟損失如下:
1、醫(yī)藥費項下損失:
①住院費:65295.57元。按住院費發(fā)票計算;
②門診醫(yī)藥費:1593.74元。憑票據支持;
③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6天=2600元。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④營養(yǎng)費:60天×50元/天=3000元。按法醫(yī)鑒定意見本院酌定;
⑤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按法醫(yī)鑒定意見支持。
小計:80489.31元。
2、傷殘補助費項下損失:
①護理費100元/天×74天=7400元。住院護理費參照當地臨時工工資標準計算;
②誤工費116天×100元/天=11600元。參照當地臨時工工資標準計算;
③殘疾賠償金:11930元/年×20年×10%=23860元。按湖南省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女12年+兒16年)×10630元/年×10%÷2=14882元,按湖南省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④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院酌定支持;
⑤交通費500元;本院酌定支持。
小計:63242元。
3、財產損失7800元,按定損單確定。
4、鑒定費:1200元。憑票據認定。
損失合計:152731.31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爭執(zhí)焦點:關于賠償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朱某某的經濟損失,首先由承保湘07-C3510號拖拉機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①醫(yī)藥費項下損失10000元+②傷殘補助費項下損失63242元=75242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朱某某、芮某某按5:5各自承擔民事責任。芮某某應承擔的責任由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按農機安全互助保險合同約定替代賠償:(醫(yī)藥費3500元+財產損失2000元)×(1-10%)=4950元;由芮某某賠償:(80489.31元-10000元+1200元)×50%-3500元×90%+2000元×10%=
32894.6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52731.31元,由芮某某賠償32894.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賠償75242元,由湖南省農業(yè)機械安全協會按農機安全互助保險合同約定替代賠償:495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
二、駁回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654元,減半收取1827元,由朱某某負擔914元,由芮某某負擔9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朱金平
書記員:熊澤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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