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堂輝,湖北尚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秀琴,湖北尚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被申請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漢區(qū),
原告王鵬程與被告朱某、被告周某某房屋買房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王鵬程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朱某、被申請人周某某財產(chǎn)的查封。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王鵬程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朱某、被申請人周某某位于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寧康園50棟1單元101號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李紀鋼
書記員:涂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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