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崆檢一部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01199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本區(qū)鄭家溝***巷民租房,農(nóng)民。2018年1月4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同?0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span>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于2020年8月16日21時10分許,飲酒后駕駛甘L2Q***號灰色金杯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本區(qū)崆峒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崆峒大道與太統(tǒng)路丁字路口向東200米處路段時,所駕車輛撞于路中隔離護欄,致車輛及護欄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犝J定,朱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8月17日,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朱某某血樣酒精含量為231.7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立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查詢單,扣押清單,鑒定意見,查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被告人亦有供詞在卷。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于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君霞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浼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