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劍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311987********,漢族,初中肄業(y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劍川縣人,住**鄉(xiāng)**村委**村**號。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劍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劍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與其哥哥朱某甲因瑣事發(fā)生口角打斗,打斗被在場人員勸阻后,朱某某從其臥室拿出一支自制火藥槍欲威脅朱某甲,但槍支被在場的呂某某等人搶走并藏在呂某某家臥室的沙發(fā)底下。次日,接到報警電話的劍川縣公安局彌沙派出所民警將槍支查獲,并從朱某某家廚房搜出條形鉛彈兩條。經(jīng)刑事司法鑒定,朱某某持有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具有致傷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槍支。
上述事實有物證照片、書證、現(xiàn)場勘驗、搜查、辨認等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1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審理。
此致
劍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萍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住劍川縣**鄉(xiāng)**村委**村**號,聯(lián)系電話:1884967****。
_2、隨案移送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證據(jù)目錄清單1份、證據(jù)及案卷材料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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